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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的管理,创新管理机制,促进学院自考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了《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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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与主考学院签订自考专升本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办学职责及有关事项。

    主考学院主要负责学生注册、提供自考教材、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与教学和考试各类辅导资料;负责毕业论文答辩指导管理,负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办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工作。

    学院主要负责自考专升本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按要求向主考学院提供学生信息、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毕业证的领取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在教务处设立自考办公室,自考工作在教务处领导与管理下由自考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根据学院自考办学合作主考院校及专业,自考办在全院各系学生范围内进行招生宣传与组织报名工作,各系根据自考办相关要求及时给予相应配合,协助做好招生宣传与组织报名工作。如学院招生简章中所列主考合作院校与专业尚不能满足学生报考需求,各系可向教务处提出增设新专业的书面申请,由教务处统筹考虑,负责引进合作主考院校与专业。考虑到生源的有限性,学院一个自考专业原则上只与一所主考院校合作。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自考办)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自考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2、负责学院自考办学资质的申报与年审等工作;

    3、负责与省、市自考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与工作汇报;

    4、负责与合作主考院校有关学籍注册、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材领取、考务、学籍管理等事宜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5、负责组织报送毕业生的毕业申报材料;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毕业证领取与发放;

    6、负责学院自考信息化建设、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的制作;

    7、负责按有关开支范围、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归口使用学院自考合作办学经费。

    8、负责根据助学班的情况,配备责任心强的班主任,并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

    9、负责考试报名的宣传、组织和及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10、负责对助学班的教材发放、助学组织、出勤管理、教室安排、教学辅助以及合作院校授课教师的接待等工作。

教务处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需负责自考助学班教学组织、教室安排、教师接待、学生管理、日常教学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按合作协议收取自考合作办学相关费用;

    2、负责对自考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3、负责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审核报销自考业务开支。

    第六条  各系工作职责:

    1、支持配合教务处对本系学生进行自考招生宣传与组织报名工作;

    2、不得私自接受与学院无合作关系的学校或中介机构的招生宣传,负责对与学院无合作关系的学校或中介机构在校的招生宣传予以坚决制止并及时将情况反映至教务处。

    3、各系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同意不得向自考学生代收各种费用。

第三章 业务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学院自考收入主要来自于与主考院校的学费分成,各项业务开支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进行使用。

    第八条  学院自考业务开支范围包括招生宣传费、课时费、班主任津贴、制卷阅卷费、监考费、资料印刷费、招待费、自考会务费、相关业务费等。

    第九条  学院自考业务开支标准:

    1、加班补助费:注册人数在10人以内,按200元/人/年计算,超出10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0元/人/年计算,以各系实际注册并完成缴费的学生人数分年度核算;

    2、课时费:按100元/课时的标准计算。自考助学授课一般是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进行,为确保教学效果,一般要求自考授课教师的职称在中级及以上、教学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

    3、班主任津贴:按照300元/月计算班主任津贴,全年按10个月计算;根据学生实际人数以专业为单位配备班主任,30人为一个标准班,配备1名班主任。超过30人的按照实际独立成班情况配备班主任,少于30人的自然班按10元/人的标准分月给班主任计算工作津贴;

    4、制卷工作量津贴:包括制卷和标准答案,按100元/套计算工作量津贴;

    5、阅卷及登录成绩工作量津贴:按2元/套×试卷份数计算;

    6、监考工作量津贴:按40元/场次计算;

    7、招生宣传资料费、接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开支均按学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项规定范围与标准内的业务开支,经办人须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自考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考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纳全年学费。在规定期限内未交学费的学生(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十二条  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票据办理注册、报考等手续。学费一经收讫,原则上不予退费。凡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以及合作主考院校同意,由教务处报请学院财务处协调合作主考院校视情况退还部分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教育自考院系二级管理实施方案》(湘安职院继〔2009〕8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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